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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 【公布日期】1999.11.01
• 【文 号】计电[1999]104号
• 【施行日期】1999.11.0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1999]104号 1999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几个月,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炼化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部分地区汽、柴油供应趋紧,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零售指导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平均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797元提高到2937元;0号柴油由每吨2408元提高至2529元。同时,将汽油标准品由90号含铅汽油调整为90号无铅汽油,相应调整汽油品质比率。调整后的品质比率见附表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后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区分两种情况:
(一)已经实行配送制和全省一价的地区,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均提高5%。继续实行全省统一价格。
(二)暂不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中心城市平均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分别提高4%,省内其他地区的零售中准价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1)省(区、市)内价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含中心城市);(2)各价区零售中准价的水平在中心城市零售中准价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从紧安排,全省平均价格水平调整幅度控制在5%左右;(3)毗邻省(区、市)要主动衔接好接壤地区的价格。暂未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要继续深化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省一价,以减轻边远地区的负担。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各省(区、市)调价方案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按照上述要求,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考虑到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区、市)汽、柴油的市场供求状况,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从严控制这些地区的价格调整幅度,在方案出台时,上浮幅度暂按不超过3%控制。
四、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原则上不得小于5.5%。尚未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加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五、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每吨由2205元调整为2345元,柴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每吨由1900元调整为20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1950元调整为207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270元调整为1350元。
供铁道、交通等其他部门专项用油价格仍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供应办法和供应价格的通知》(计经贸[1998]1475号)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为减缓油价调整对有关行业的冲击,今年底以前,供各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上浮幅度要控制在3%以内。
六、化肥用重油、航空煤油出厂价参照与汽油标准品的合理比价从低安排,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价格见附表三。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增加对民航系统的航空煤油供应量,以减缓民航系统自行进口航空煤油的困难。
七、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由省级物价部门商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现行比价,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在两至三年内逐步到位。
八、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地方炼厂原油和外供的烧用原油价格在国家计委公布的原油基准价基础上加两个集团公司互供原油的贴水制定。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收购地方炼厂生产的汽、柴油价格按照两个集团公司内部就近炼厂出厂价每吨加50元确定(其中陕西省地方炼厂的汽、柴油收购价格另行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发前,暂按目前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九、进一步加强对石油价格的管理。各级物价部门、石油、石化企业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油价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认真分析研究成品油市场情况和价格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报告。两个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提前10日报国家计委备案,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出台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级石油公司要认真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及时向物价部门汇报市场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在转发集团公司有关价格文件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
十、以上各项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起执行,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和各省(区、市)物价部门、石油公司要做好方案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包括各价区具体价格安排),确保按时出台。云南省具体执行时间,根据汽、柴油市场价格情况,由省级物价部门商石化集团公司灵活掌握。
十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加强成品油的调运和配置,确保油品正常供应,以利石油价格调整方案平稳出台。
附表一:汽油品质比率表(略)
附表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略)
附表三:化肥用重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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