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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发(作者:)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
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租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
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
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
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
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颧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 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
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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