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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发(作者:)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5.09.10
• 【字 号】深府〔2015〕81号
• 【施行日期】2015.09.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
深府〔2015〕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完善安置补偿措施,明确
处理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
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试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安置补偿及土地置换。本
试行规定所称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
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包括为落实征地返还政策进行的土地安置以及为征收土地进
行的货币补偿。本试行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因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
予土地权利人的用地置换。
第三条 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应当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
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应当依法与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城市化
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等问题统筹处理,推进城市空间和功能的优化布局;应当坚持以
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城市发展利益的共享。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土地安置方式解决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征地遗留问题:
(一)本试行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
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二)本试行规定实施前,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
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三)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
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实施前(即2004年6月26日前),原特区
外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四)根据市、区政府批复,相关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
实施之日前(即1999年1月1日前),代政府统征土地,并以补偿协议形式确定
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本试行规定实施后,确需继续采取土地安置方式解决继受单位征地遗留问题
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以及市政府会议纪要确定土地安
置的,土地安置的规模按照原协议、会议纪要规定的用地面积确定。
原特区外区政府会议纪要以及市、区政府批复文件、相关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
确定土地安置的,土地安置的规模按照原会议纪要、批复文件及补偿协议规定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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