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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发(作者:)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关于转发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20.07.06
• 【字 号】淄医保发〔2020〕44
• 【施行日期】2020.07.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1号文件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淄医保发〔2020〕44)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
地事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
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
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发热门诊患者及新住院患者中的我市参保人员,核
酸检测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参照乙类目录
管理,自负比例确定为20%。新住院患者按职工医保80%、居民医保60%比例报
销。我省参保患者,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就诊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
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建立周报表制度,每周五下午17:00时前,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核
酸检测费用住院结算汇总表》(附件1)、《核酸检测费用住院结算明细表》(附
件2)和鲁医保发〔2020〕41号文件中附件1、2,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填写《核酸
检测费用发热门诊患者汇总表》(附件3)、《核酸检测费用发热门诊患者明细
表》(附件4),分别上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每周一下
午17:00时前,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将上周汇总情况报市医保经办机构。
附件:
1、《核酸检测费用住院结算汇总表》;
2、《核酸检测费用住院结算明细表》;
3、《核酸检测费用发热门诊患者汇总表》;
4、《核酸检测费用发热门诊患者明细表》。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附件1
核酸检测费用住院结算汇总表
医院名称(章):
人员类别(职工/居
核酸检测人次
民)
(元)
核酸检测总费用
医保支付金额(元)
(元)
填报时间:
财政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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