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1567923

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岩,*,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明,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奔竞大道353号杭州国际博览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朱一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迪,*,1983年3月18日,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旭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15号院3号楼2203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岩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小旭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旭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查明和遗漏关键事实,裁判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首先,一审判决遗漏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工程分轨文件由上诉人持有的关键事实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原始工程分轨文件播放视频。视频显示上诉人持有原始工程分轨文件名称为“象棋01-欢迎”等涉案五首音乐作品。原始工程分轨文件记录了涉案音乐作品每一步(每一音轨)的创作过程,只有创作者才能接触和掌握,一般情况下其他人接触的都是成品文件。而小旭公司自认其提交的分轨文件是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反向制作的,不是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工程分轨文件,其也未能提交证据来否定上诉人提交的原始工程分轨文件的真实性。而通过原始工程分轨文件来确定创作者的身份是音乐制作行业通行的基本常识,也应当是本案认定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证据。一审判决中遗漏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工程分轨文件由上诉人持有的事实,也未审查小旭公司为何不能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工程分轨文件的具体原因,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裁判结果。

其次,一审判决未准确查明2006年1月19日上诉人将涉案音乐作品发送给小旭公司的事实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2006年1月19日与小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小旭的QQ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上诉人于该日将5个音乐文件(3个30秒、见聊天记录20:10:56;2个5秒、见聊天记录20:15:21)发送到卢小旭指定电子邮箱(见聊天记录20:16:39),卢小旭以竖拇指表情图表示收到(见聊天记录20:23:47)。通过上述聊天内容可以看出上诉人不是通过QQ,而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卢小旭5个音乐文件的,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因时间久远,上诉人虽然无法提供上述电子邮件所附音乐文件的具体内容,但通过QQ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上诉人发送给卢小旭的5个音乐文件的时长与涉案音乐作品是相同的。这一情况不可能是巧合。结合原始工程分轨文件由上诉人持有以及本案的其他事实,足以推定上诉人于2006年1月19日发送给卢小旭的5个音乐文件就是涉案音乐作品。

最后,一审判决遗漏了小旭公司提交的涉案音乐作品的成品文件名称与上诉人主张权利作品名称一致的事实。在一审中,小旭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名称是“欢乐斗地主背景音乐”。小旭公司为证明于2006年1月22日就创作完成了涉案音乐作品,提交了涉案音乐作品的成品文件的播放视频。该播放视频中显示涉案音乐作品的成品文件的名称为“象棋01-欢迎”“象棋02-平常”“象棋03-刺激”“象棋04-胜利”“象棋05-muse”。上述成品文件名称与小旭公司作品登记名称“欢乐斗地主背景音乐”完全不同。但恰恰与上诉人提供的原始工程分轨文件的名称和作品登记名称“象棋01-欢迎”等完全相同。上述事实不可能是巧合。进一步印证上诉人于2006年1月19日将涉案音乐作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小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小旭,小旭公司于三天后即2006年1月22日从电子邮箱中接收了涉案音乐作品并存储到电脑中的事实。此后小旭公司对“象棋01-欢迎”等文件名称未作改动,故其电脑显示的存储时间是2006年1月22日。小旭公司提交的此份证据显示的时间顺序和文件名称与上诉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音乐文件发送时间、原始工程分轨文件的名称等证据完全吻合,已经形成了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上诉人将涉案音乐作品发送给小旭公司的事实。

因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审理查明上述三点一审判决遗漏和错误认定的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关键事实,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裁判结果。

二、一审判决在有相反的优势证据的情况下,仅以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电脑储存的成品文件显示的时间先后来确认权利人身份错误适用了法律,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首先,著作权登记采用自愿登记制,登记实行形式性审查非实质性审查。因涉案音乐作品的署名权(被篡改为“小旭音乐”)和作品名称(被篡改为“欢乐斗地主背景音乐”)均被恶意篡改,故著作权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出小旭公司申请登记的涉案音乐作品来源于上诉人的真实情况。因此,本案不能仅依据小旭公司申请著作权登记在先来确认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其次,上诉人保存的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工程文件因硬盘修复和更换储存空间的原因而未能显示出最早的2006年1月19日以前的创建时间,这也符合通常的情理。而且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保存的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工程文件来源于小旭公司。小旭公司亦无法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工程文件。就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工程文件的来源进行比较,上诉人的证据效力明显优于小旭公司。因此,在上诉人已举证证明曾将成品文件发送给小旭公司的情形下,本案不能仅仅依据电脑储存的成品文件显示的时间先后来确认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最后,假设小旭公司是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则本案存在以下疑问无法得到合理解释:1、为什么小旭公司无法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工程分轨文件,而上诉人可以提供原始工程分轨文件?;2、为什么小旭公司提交的涉案音乐作品的成品文件的名称与上诉人的原始工程文件名称和作品登记名称完全一致,而非小旭公司作品登记的“欢乐斗地主背景音乐”的名称。而认定上诉人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则上述疑问均可得到符合情理的解释。

因此,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提交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工程文件、发送音乐文件的QQ聊天记录等优势证据,且能与小旭公司提供的部分反驳证据相互印证,并对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电脑储存的成品文件显示的时间进行了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仅以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电脑储存的成品文件显示的时间先后来确认权利人身份错误适用了法律,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三、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首先,小旭公司非法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时间长。根据上诉人提交的与小旭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旭QQ聊天记录可知,上诉人于2006年1月19日将涉案音乐作品发送给了卢小旭。小旭公司非法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已长达十七年之久。

其次,小旭公司侵权的主观情节恶劣。小旭公司在侵权过程中擅自将作品名称更改为“欢乐斗地主背景音乐”,并署名“小旭音乐”。小旭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给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最后,小旭公司将涉案音乐作品授权给《欢乐斗地主》游戏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该游戏是拥有六亿玩家用户的经典棋牌品牌游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也因该游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深受用户喜爱。涉案音乐作品现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因此,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全部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小旭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民事判决,请求驳回上诉请求。

乐读公司辩称:同意小旭公司答辩意见,一审查明事实以及法律认定正确。网易云音乐是平台方,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实质性关系。

张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乐读公司、小旭公司立即在“网易云音乐”平台中停止针对张岩创作的“象棋01-欢迎”等五首音乐作品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侵权行为;2.判令乐读公司、小旭公司连带在人民法院报中的显著位置以赔礼道歉的形式为张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声明至少应连续刊登十期,刊登内容及位置需经法院审核;3.判令乐读公司、小旭公司连带赔偿张岩经济损失100,000元,以及张岩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公证费1,020元,共计101,020元;4.判令乐读公司、小旭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根据2020年9月30日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20-B-***********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张岩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象棋01-欢迎”的美术作品自愿登记,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06年1月23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8年4月1日。根据2020年9月30日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20-B-***********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张岩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象棋02-平常”的美术作品自愿登记,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06年1月23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8年4月1日。根据2020年9月30日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20-B-***********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张岩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象棋03-刺激”的美术作品自愿登记,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06年1月23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8年4月1日。根据2020年9月30日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20-B-***********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张岩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象棋04s-胜利”的美术作品自愿登记,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06年1月23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8年4月1日。根据2020年9月30日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20-B-***********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张岩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了名称为“mus02失败”的美术作品自愿登记,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06年1月23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8年4月1日。张岩于2020年11月21日将上述作品以区块链存证的方式予以存证。

2020年11月24日,张岩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电脑上搜索网易云音乐,在该平台上搜索并下载“欢乐斗地主背景音乐”及“QQ斗地主背景音乐”,该音乐显示歌手均为小旭音乐,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张岩为此支出公证费1020元。

国作登字-2017-S-A0036795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申请者小旭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08年1月1日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欢乐斗地主背景音乐》,申请者以录音制作者身份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制品的录音制品者权予以登记,登记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在作品使用权利声明书中记载著作权人为小旭音乐。涉案作品在小旭公司的电脑中显示存储时间是2006年1月22日。

另查明,乐读公司为网易云音乐平台的法定许可经营主体,负责网易云音乐平台运营并提供网络服务内容,乐读公司在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后,于2022年1月17日删除并下线了涉案作品。

又查明,从百度百科显示,欢乐斗地主的发行日期为2008年4月。在庭审中,各方均认可张岩的作品与小旭公司的作品内容一致,均是欢乐斗地主的背景音乐。

再查明,张岩提交的证据为QQ昵称为“七”(号码913××××)与QQ昵称为“小旭音乐”(号码263××××)的聊天记录截屏,能显示于2016年1月19日“小旭音乐”接收了“七”的两个文件,文件名称为mus01是mus02,但是截屏中不能播放其中的音乐。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案涉音乐有一定的独创性,各方均认可系作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岩是否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张岩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是2020年9月30日,小旭公司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是2017年12月6日,即张岩与小旭公司均有涉案作品的登记证书,且小旭公司的登记时间早于张岩的时间。另外,小旭公司电脑中的涉案音乐显示存储时间是2006年1月22日,而张岩提供的源文件时间记载为2008年,且涉案音乐作品于2008年已经以欢乐斗地主背景音乐的形式发表。综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岩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张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此对于张岩提出要求小旭公司、乐读公司赔偿侵权赔偿、合理支出费用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张岩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张岩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作品登记的作品类别为“音乐”。张岩提交QQ聊天记录显示时间为2006年1月19日。本案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音乐作品作为一种主要的作品类型,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音乐作品以声音作为表现手段,构成音乐的声音,是有组织有规律的和谐的声音。案涉五段声音虽然时长较短,但能够体现作者对声音的选择、安排及与主题的结合,这种独特的表达渗透着作者的思维与灵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构成音乐作品的条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岩是否为案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腾讯欢乐斗地主游戏于2008年4月发行,游戏中使用的部分场景音效与本案争议的音乐作品相同,当事人对此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游戏发行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对于随游戏公开的音乐作品,其曲谱和音频文件是能够被获知并复制的,张岩主张其是案涉音乐作品的曲作者和录音制作者,应当就其在先创作完成或者录制完成作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结合本案情况,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张岩提交了其持有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区块链存证证书》,用以证明其对案涉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不对作品权属、创作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故《作品登记证书》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证明的作用。而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形成的电子证据,虽然体现了区块链存证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但也仅能起到证明张岩将音乐上传网络平台的事实证明作用。由于张岩于2020年9月30日进行著作权登记,于2020年11月21日将音乐上传网络平台,时间均在2008年4月游戏发行后,故张岩以其持有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区块链存证证书》,不能证明其在2008年4月游戏发行前已经创作完成或录制完成案涉音乐作品。

其次,张岩提交主张为作品底稿的分轨工程文件的软件操作视频,以及与小旭公司负责人的QQ聊天内容,用以证明其于2006年1月创作完成案涉音乐作品并交付给小旭公司。张岩主张视频中文件属性显示创建时间是2018年3月26日,修改时间是2008年5月12日,并不能证明文件于2006年1月已经生成,且时间均在2008年4月游戏发行后。张岩主张系因2008年储存文件的硬盘进行过修复,故无法显示2006年的创建时间,仅以其口头陈述无法证明。由于文件时间属性本身具有可修改的特点,仅以时间属性也不足以判定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张岩提交的QQ聊天内容,小旭公司认可系与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沟通,但从内容看,三个30秒的简单民乐系小旭公司发送给张岩进行修改,不能证明由张岩独立创作完成,两个5秒音乐(失败、胜利)仅与案涉音乐作品主题关键字相同,虽然五段音乐时长与案涉音乐作品相近,但由于五段音乐文件的相关链接和发送邮箱无法打开做进一步查证,在小旭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以五段音乐名称和时长的相近,不能认定张岩向小旭公司发送的就是案涉音乐作品。张岩提交的视频光盘及QQ聊天内容,不足以证明其在2008年4月游戏发行前已经创作完成或录制完成案涉音乐作品。

再次,张岩二审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小旭公司、乐读公司提出异议,因张岩提交材料显示申请出庭人为演奏员,并非音轨软件方面的专业人员,故不满足本案专家辅助人的条件,其所提供的书面意见也与待证事实作品创作完成或录制完成的时间无关,对张岩的申请及提交的专家辅助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岩二审申请对其提交的分轨工程文件和小旭公司反向制作形成的分轨工程文件,分别与案涉音乐作品进行音源同一性的鉴定。本院认为,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通过音轨分离合成软件能够实现分轨工程文件与成品音频文件的双向制作,案涉音乐作品的音轨数较少,双向制作更为容易。小旭公司自述其提交的分轨工程文件系将案涉音乐作品通过音轨软件反向制作而成,故将分轨工程文件重新合成后的成品音频文件应当与案涉音乐作品系同一音源。即使通过鉴定仅有张岩提交的分轨工程文件合成后与案涉音乐作品完全相同,因张岩提交的分轨工程文件的形成时间在2008年4月游戏发行后,且于2021年9月2日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仅以分轨工程文件的持有也不足以认定著作权归属,对于张岩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张岩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案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一审法院未支持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上诉人张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石 兴

审 判 员 王 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赵冰玉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文标签: 公司音乐作品涉案作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