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编程入门 行业动态 更新时间:2024-10-10 1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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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学时:3小时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在国际法上,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发生的争端,主要是两个国家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发生的争端。根据发生争端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国际争端分为政治争端、法律争端和事实争端。 国际争端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国际事态,也不同于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与另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或者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与另一个国家之间发生的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在以往和现代的国际关系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基本上有三种: 1、和平解决方法:包括和平地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例如谈判、协商、调查、和解、斡旋、仲裁、诉讼等; 2、强制的方法:即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对被强制方而言是非自愿的且非应得的争端解决方法。传统的强制方法有:报复或反报、制裁、平时封锁等; 3、武力或战争的方法: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国家是具有战争权的,因此,国家之间如果出现争端,通过战争的手段予以解决也是合法的途径。但是,现代国际法否认了国家具有战争权,因此,国家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是非法的。现代国际法承认国家在遭到攻击的情况下有权进行武力自卫,因此出现的自卫战争并不是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的方法。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二战之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国际法文件是《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是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一项原则。 其次,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再次,许多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章程中都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最后,在宪章之后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缔结的条约以及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各项规范性的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第二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政治方法的概念 1、谈判 谈判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通过政治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谈判或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等,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办法。 谈判或协商的特点: A、当事国之间交换意见,始终参与谈判过程; B、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国际争端; C、在实践中,谈判和协商解决了大多数国际争端; D、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都处于平等的地位; E、除另有协商外,在任何时候当事国都可以选择其他的解决途径。 2、调查与和解 调查是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议当事国同意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有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存在,以最终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它的特点有:结合外交和法律、技术的各种优点;进行调查的机构和程序等一般由条约规定;但其调查报告的内容一般对当事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和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商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争端各当事国意见和做出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争端解决方法。 和解不同于调查,和解的目的是通过委员的工作积极推动,使争端当事国就解决问题达成协议;调查的目的则是明确真相,在此基础上希望争端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 3、斡旋与调停 斡旋与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协商的方法解决争端时,第三国根据自己的好意主动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斡旋的特点是,第三方主动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之间直接谈判的行动,但斡旋者本身不参加谈判,而调停的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推动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无论是斡旋还是调停,争端当事国均对争端的解决保持完全的自由,不因斡旋和调停而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方也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争端当事国,第三方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 二、区域机关参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宪章》第33条列举了“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规定由区域性国际组织参与解决争端或经区域相关国家之间采取措施解决。宪章第八章规定区域办法“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且以不违背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限。区域办法不得妨碍安理会职能内的执行行动,并应向安理会报告依区域办法已经采取或正在考虑的行动。区域机关和区域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1、只能解决区域性或地方性的争端; 2、作为某一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成员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区域性或地方性国际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应按照该区域办法或由该区域机关争取和平解决; 3、可以在安理会授权下采取执行行动; 4、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的,对其已经或正在考虑采取的行动,随时向安理会做出充分的报告。 三、联合国机构参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和秘书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负有重要的责任。 第三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一、国际仲裁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用仲裁和司法判决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一致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人来裁判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法。 当事国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有三种: 1、仲裁条约。缔约国彼此之间的争端递交仲裁解决; 2、跳跃中的仲裁条款; 3、专案仲裁协定。争端发生之后当事国达成将案件交付仲裁的协定。 二、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国际仲裁法院是1899年根据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20条至第29条的规定,由缔约国在海牙建立的。其目的和任务是“便利将不能用外交方法解决的国际争议立即提交仲裁。” 常设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员由各缔约国遴选任命的若干“公认精通国际法和道德名望极著”的个人组成。遇到缔约国将特定的案件提交仲裁法院解决时,由各争端当事国双方在法院的仲裁员名单中各选定两名仲裁员,再由被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第五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审理和裁决争端案件。 第4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同意接纳常设仲裁法院为联合国大会的观察员。 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由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组成。 1、诉讼管辖权 A、对人管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只有国家才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诉讼的当事方。 B、对事管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对事的管辖有三类,分别是: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自愿管辖);《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协定管辖);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选择性管辖)。 2、咨询管辖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书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十六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和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国际法院,也无权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四、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1、国际法院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一个可资利用的法律手段; 2、国际法院确立了许多法律原则,促进了国际法编纂和发展; 3、国际法院的实践维护了国际法律秩序,加强了法制观念。 但是,另一方面,国际法院也有许多问题急待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强制性管辖权的问题。由于目前只有近60个国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使得国际法院无法发挥功能。另外,由于国际法院在传统上都是由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把持,因此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都一般不愿意把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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