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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的填制规则
[@more@]1. 各种记账凭证都必须采用规定的格式,不能轻易更换,特别是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一般不宜改变凭证的格式,以免引起凭证传递、编号、使用装订、保管等方面的混乱。2. 账户名称(含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按统一规定填列,不得任意简化或改动,在采用账户编号的情况下,还应同时填列账户编号。
3. 账户之间应借应贷的对应关系要清晰明了,利于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
4. 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应直接附在据此编制的记账凭证的后面,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5. 有关现金与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业务,一般只填制付款凭证。
6. 摘要应简洁明了,准确表达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
7. 各种记账凭证都必须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指定的专人审核并签章后方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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